**修正「平均地權條例」第四十條條文
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63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條條文
*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。
*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。
*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。
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,開始實施。
若你持有土地符合上述條件,請自行將上述計算結果扣除減徵稅率部份,即為應納稅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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